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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設定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土地或建物,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設定所為之登記。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 權利書狀。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義務人印鑑證明 (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4款至第9款及第14款、第15款規定之情形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免附;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免附。) 。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書狀費及登記費

書狀費以張計價,一張80元;登記費按設定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