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設定
普通抵押權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民法第 860條) 普通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舉例設定抵押權時,約定擔保債權金額為 50 萬元,雙方借貸的金額即為50萬元,當債務已到清償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即得實行其抵押權利,聲請法院裁定許可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的價金受 50 萬元的優先受清償。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民法第 861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民法第 881-1 條)
-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抵押權設定辦理應備書件
- 登記申請書
-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 權利書狀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義務人印鑑證明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