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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登記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信託登記

  • 登記申請書
  • 信託契約書或遺囑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義務人印鑑證明(義務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且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 查無欠繳稅費證明文件
  • 遺產稅、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贈與)總額證明書。(信託契約明訂信託利 益之全部或一部為非委託人者,應課徵贈與稅;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應課徵遺產稅)
  •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